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商品在转转上标注成色为A级(电池容量在85%以上),实际检测出电池容量不足85%,且差额达到10%及以上,以次充好,有欺诈消费者嫌疑,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的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的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本案消费共1528元,故应赔偿1528*3=4584元,加退货返还的原货款,共6112元,附件为转转公司侵权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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