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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宁市艺振轩新海南鸡饭(宏湖店)吃出蟑螂


向商家反馈吃出虫子,不回复冷处理,我在餐品里面吃出虫子,属于食品混有异物,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我要求退还实付13.2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刚才系统自动赔付的12.3元我不认可,这只是小额补偿,不是法定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