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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换机票即视为权益消耗,不予退卡退费


民事起诉状 原告:被告: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612,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美兰机场路 9 号海南航空海口美兰基地 21 号楼综合办公楼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确认被告 “兑换机票即视为权益消耗、不予退卡退费” 的格式条款无效;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飞飞乐权益卡费用 666 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6 年 10 月 16 日,原告向被告购买海航飞飞乐权益卡,支付价款 666 元,订单号:20261*********793****。原告购买该权益卡后,先后使用权益兑换 3 次机票,但全部机票均由原告自行退票,原告自始至终没有实际登机、没有接受被告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被告未实际提供对应运输服务、未消耗运力资源。 原告向被告提出全额退还 666 元权益卡费的申请,被告单方以平台预设的格式条款为由拒绝退款。该条款约定:只要完成机票兑换,即视为权益消耗,无论是否实际乘机、是否退票,均不予退卡退费。 该条款由被告预先拟定、重复使用,订立合同时未与原告协商,属于格式条款。该条款不合理加重原告责任、直接排除原告在未接受服务情况下要求返还预付款的法定权利,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条款,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4 号)第九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原告未实际接受服务,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全部预付款项。经与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裁判,支持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