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广州中教互联微信骚扰诱贷需解除合约退全款
课程协议违法条款 1. 协议第9.3条约定“乙方报名7日后除甲方无法提供课程外,不得单方解约”,该条款单方面剥夺消费者解约权利,属于《民法典》第497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的无效霸王条款,排除了消费者主要权利。 2. 协议第9.3条约定“乙方单方解约需支付课程培训费4.9%作为违约金”,违约金比例远高于机构实际损失,违反《民法典》第585条违约金合理原则,加重消费者责任。 3. 协议第9.5.2条约定“正常折算综合服务管理费”,未按消费者实际享受服务比例折算退费,无故剥夺消费者未享受服务对应费用的返还请求权,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民法典》第497条。 4. 协议第10.1.3条约定“课程传输至乙方账号即视为完成提供,未观看与甲方无关”,将“传输”等同于“完成服务”,免除机构保障消费者正常观看学习的核心义务,属于《民法典》第497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的无效格式条款。 5. 协议第3.2.5条约定“课程冻结不影响乙方偿还分期贷款”,消费者未享受课程服务仍被强制履行付款义务,违反《民法典》第526条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则,加重消费者责任,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霸王条款情形。